九江市国资委机关、事业单位及出资监管企业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38-365365体育在线投注发布日期:2014年08月29日【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为贯彻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省人事厅《转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公字[2003]95号)和中共九江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县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办理程序及护照、赴港澳通行证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九组字[2007]72号)文件精神,规范国资系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结合市国资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人员
1、市国资委机关科级以上干部,以及涉密、涉财工作人员;
2、市国资委直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上干部,以及涉密、涉财工作人员;
3、出资监管企业法定代表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份代表人员;
4、出资监管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及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含企业资产管理处负责人);
5、出资监管企业确定的涉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财务人员。
二、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报告中详细说明出国(境)的事由、时间、地点,在国(境)外停留的时间以及归国的时间,并出具相关证明,按要求填写《九江市国资系统工作人员出国(境)审批表》一式三份。
2、单位呈报。由所在单位人事、财务部门核实出境真实事由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国资委纪检部门审查后,再送市国资委人事科审核。
3、领导审批。市国资委领导根据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批。原则上每月集中审批一次。
三、护照、通行证集中管理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2013年10月起,实行市国资系统工作人员持有因私出国(境)护照、赴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登记报告制度,凡市国资系统工作人员持有持有因私出国(境)护照、赴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由市国资委进行登记造册集中保管。
2、市国资系统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须在归国后1个月内将护照、赴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送交市国资委统一登记保管,再次使用须按程序办理。
3、所有新提拔的工作人员和外地交流到市国资系统任职的工作人员必须在到任后1个月内,将原持有因私护照、赴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情况向市国资委报告,并按要求将护照、赴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送交市国资委统一登记保管。
四、不予批准情况
1、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的;
2、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3、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出国(境)探亲、访友、奔丧、继承遗产等,其对象属于非法出国(境),出国(境)逾期不归,涉嫌犯罪或者在国(境)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活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外事纪律
1、市国资系统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不得出国(境)定居、赴国(境)就业,自费留学。
2、不得在国(境)外向所在单位提出退休或辞职申请,不得私自办理外国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证许可、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台湾身份证及出入境证件。
3、因私出国(境)后,不得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从事活动。
4、中共党员因私出国(境)后,党员组织关系按照有关中共党员因私事出国(境)问题的规定执行。
六、严肃纪律
市国资系统各单位(企业)要自觉遵守本办法,对不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在报批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上交所持出国(境)证件、未经批准擅自因私出国(境)等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市国资系统退休工作人员因私申请出国(境)的,可参照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