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38-365365体育在线投注发布日期:2014年08月21日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赣国资评价字〔201190

 

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出资监管企业:

为建立健全企业监管机制,规范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经委主任办公会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高风险投资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企业监管机制,规范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国资委(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出资监管企业)的高风险投资业务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高风险投资业务仅限于出资监管企业投资于股票、期货(含外汇对冲)、委托理财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国债投资除外)的高风险投资业务。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四条  出资监管企业进行上述高风险投资业务应报经省国资委备案。未经备案的出资监管企业不得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

第五条  高风险投资业务按投资项目的类别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高风险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进行高风险投资业务的资金规模;

(三)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

(四)高风险投资决策机构(如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业绩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六条  经备案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出资监管企业,在进行期货投资时只能从事品种与主业相同、对冲与持汇规模相匹配的期货投资和对冲业务,进行套期保值或锁定成本,以规避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市场汇率波动、企业外债等经营风险。

第七条  出资监管企业中的非银行金融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如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其营业范围如包含高风险投资自营业务的,其自营业务还应遵循其行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  金融企业自营投资的额度规模,除遵守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结合自身的经营目标、资金实力和管理水平等相关情况,决定自营的投资规模。

 

第三章  风险控制

第九条  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出资监管企业应当设立高风险投资决策机构(如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本企业的高风险投资业务。如审定高风险业务的投资规模、评估高风险业务可承受风险的程度等。高风险投资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中应配备与高风险投资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出资监管企业应制定与业务相配套的操作流程、内部控制系统及管理制度,以提高投资操作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出资监管企业应配备相应的投资管理人才,除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投资业务外,还应设立相应的独立运作机构:

(一)研究发展部门。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企业发展战略,向投资决策机构提出投资品种、建仓价位以及投资策略建议等工作。

(二)投资管理部门。为高风险投资业务的执行机构,主要根据投资决策机构的授权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执行操作,并依据操作品种、建仓价位、操作时间及次数等情况设置交易台帐。

(三)风险控制部门。依据公司风险控制和稽核监督的相关制度对投资业务实施即时监控和稽核监督,及时提出止损或平仓建议,有效防范风险。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加强高风险投资业务的资金管控与财务管理。实行专人负责,独立核算,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定期做好业务台帐与会计账簿的核对及会计核算等管理工作。

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对企业高风险业务的大额资金投入,重大盈亏情况(含浮亏)等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三条  高风险投资业务应以公司法人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也不得将公司账户借给他人使用以及帐外进行高风险投资业务。

第十四条  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办法,其从业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持仓情况和仓位变动情况,不得与内外人员交流投资业务信息。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出资监管企业的高风险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管理部门的指令实行授权书制度,投资管理部门的操作行为必须严格限制在规定的权限之内,整个操作过程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执行。

第十六条  风险控制部门应严格监督,定期进行风险敏感性指标监控与分析,并提出监控报告和处理意见,投资决策部门对其报告与建议,应及时予以反馈。

第十七条  各业务管理部门都应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控制或稽核监督等相关档案,以便投资业务的事后查证及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定期对高风险投资业务进行综合审核与评价,就高风险投资业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投资规模、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过程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九条  对业务操作中认真执行制度、业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年终绩效考核中应给予特殊奖励;对违规操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出资监管企业应于每年度终了日后60日内将高风险投资业务情况向省国资委进行专项报告,省国资委可定期对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的企业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取得较好业绩的企业,省国资委将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给予特殊奖励,对违规投资或造成损失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国资委负责解释,并负责组织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