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365365体育在线投注所出资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38-365365体育在线投注发布日期:2014年08月21日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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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国资字〔200614

 

 

 

关于下发《38-365365体育在线投注所

出资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切实履行好出资人职责,规范所出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经研究决定,现下发《38-365365体育在线投注所出资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O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38-365365体育在线投注所出资企业

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38-365365体育在线投注(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出资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设置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七条 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企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审计、管理、工程及行业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应当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八条 企业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 审议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 监督企业内部审计质量与财务信息披露;
(
) 监督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
() 监督企业社会中介审计等机构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

() 审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并接受有关方面的投诉;

() 其他重要审计事项。

第九条 未建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做好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监察(纪检)、财务、人事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所属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重要子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专职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工程造价及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 熟悉本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

() 能恰当地与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职记录。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十三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应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出资人财务监督和企业管理工作的需要,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 制定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编制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按照企业内部分工组织或参与组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 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或者未规定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有关内容组织进行内部审计;

() 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 组织对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 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子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 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 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 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企业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 对本企业及子企业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

(十一) 对本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来源、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检查;

(十二) 为检查本企业及子企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进行后续审计;

(十三) 董事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为保证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和完整,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市国资委相关工作要求,对下列特殊情形的子企业组织进行定期内部审计工作: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不适宜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特殊子企业;

() 依据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规定,需要在境外进行审计的境外子企业;

() 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内部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的评价工作,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进行。

第十七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本企业及其子企业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八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相关审计工作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最大限度减少重复性工作,共享审计成果,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 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

() 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 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权力机构授权可暂予以封存;

()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 对违犯财经法规和大量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和奖励建议;

() 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应当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制定企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报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规划审计项目执行的先后顺序,考虑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性及时间限制编制具体项目审计计划,做好审计准备。

第二十二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后的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及时、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 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审计事项;

() 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及时编制,作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不遗漏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 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易于理解;针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 审计结论与建议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

第二十五条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尚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上报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对于报请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的审计报告,应当根据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审定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年向本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和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监督、评价和服务职能。

第三十二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三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企业造成损失浪费的,企业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机构及时反映情况。

第三十四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下列工作事项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 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 重要子企业负责人及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向市国资委报送专项报告。

第三十五条 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市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对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等情况组织进行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向市国资委提交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市国资委、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七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企业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九条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四十条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

第四十二条 企业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企业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六章 

第四十四条 对于企业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企业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除按规定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者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的有关责任外,同时还相应追究企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机构相关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企业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企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