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38-365365体育在线投注发布日期:2014年08月21日【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国资监事字〔2010〕334号
各出资监管企业:
《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 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
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监事会工 作的若干意见》(赣国资监事字[2007]28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 合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全面提供监督检查所需信息资料。
第三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严 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涉密信息资料失泄密。
第二章 工作联系机制
第四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联系人员和方式,协商确定有关支持配合事项。
第五条 企业应由有关负责人牵头,办公室、财务、审计、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相关 负责人担任联系人,分工负责重要情况报告、会议通知、财务及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报送、监督协同配合、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问题的整改落实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项,应当协助做好监事会对所属企业监督检查的联 络协调工作。。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及主要职能部门应每季度向监事会汇报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 理情况,支持配合监事会与有关人员谈话工作。
第七条 企业应当为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 办公条件,包括办公和会议用房、电话、传真机、电脑、复印机、办公桌椅、碎纸机、保险柜、文件柜,以及其他工作便利条件。监事会主席可参照董事长、总经理的办公条件配备,其他监事可参照中层管理部门的办公条件单独 安排。
第三章 重要情况报告
第八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第九条 涉及 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 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等重要情况,企业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第十条 涉及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发生重 大经营危机、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和仲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情况,企业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监事会,并通报后续进展情况。
第四章 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涉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监事会列席。
第十二条 监事会列席的企业会议包括:
(一)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二)年度 (年中)工作会议;
(三)研究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产权转(受)让、重大并购、利润分配、财 务工作和财务预决算的会议,生产经营(经济形势)专题分析会议以及纪检监察、审计方面的重要会议;
(四)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列席的有关会议,企业应当将会议时 间、地点和议题提前通知监事会,并提供相关材料。
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至少应提前三日送达监事会,会议 相关材料及早报送监事会。企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监事会。
第十四条 企业 重要会议决议事项、会议纪要等有关会议材料报送监事会。
第十五条 监事会收到企业会议通知后,确定 列席会议人员,及时向企业反馈。列席会议人员应认真进行会前准备,并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将会议情况及相关建议及时向监事会主席和办事处报告。
监事会可通过视频、电话等形式列席企业会议。
对未列席的 企业重要会议,监事会应当在会后查阅相关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信息资料报送
第十六条 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报送信息资料范围、程序及相关责任等,及时提供财务和管理信息资料,开放企业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企业按照监事会有关要求,做好《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由相 关负责人牵头,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内部分工,落实相关责任,按规定时间、内容和形式报送。
第 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资料日常报送制度,及时将有关规章制度、财务和生产经营动态及分析资料等报送监事 会。
《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中已反映、借助企业信息系统以及列席企业会议可以获取的信息资料,不重复 报送监事会。
重要及涉密文件资料应编制交接清单,对需退还的资料企业应及时与监事会办理清退手续。
第十九条 企业向省政府、省国资委、省直有关部门和其他投资方的请示、报告及其批 复文件,应当同时抄送监事会。
企业接受审计等情况及时通报监事会。
第六章 协同配合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联系和沟通,就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审计安排等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协调。
在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业务约定书中,应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与 监事会沟通,将监事会关注事项纳入审计计划,相关工作底稿供监事会查阅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与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和审计报告阶段,就重要审计事项交换意见的有关会议,应当请监事会参加。
第二十二条 企业内审部门年度或阶段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等资料应报送监事会。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将案件及查处情况报告监事会,重大案件及时与监事会沟通。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将监事会要求自行核查的有关问题或事项,纳入内审、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计划,组织 开展审计或检查,审计报告及检查结果报送监事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提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 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
(三)隐匿、篡改、伪 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支 持、配合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应当与企业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薪酬、任用挂钩。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对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省国资委。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企业提供信息资料范围
企业提供信息资料范围
一、企业年度工作报告
二、企业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三、企业财务有关资料
( 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年报审计材料,企业财务快报(含重要子企业);
(二)企业财务预算及执行情 况报告;
(三)会计账簿及有关凭证。
四、企业生产经营动态情况及分析资料
五、企业 当期重要事项情况资料
(一)企业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工程建设、重要物资采购及 招投标、非主业及高风险业务投资、对外担保、业绩考核、收入分配、主辅分离、关闭破产清算等资料;
(二)企业负责人职责分工、薪酬和职务消费、兼职取酬、股权激励等情况;
(三)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 、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诉讼和仲裁、违法违纪违规等资料。
六、企业及其重要职能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及总 结
七、报送省政府、省国资委和省直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八、企业董事会会议、 党委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会议纪要,年度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资料
九、与企业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 行业发展及市场状况等资料
十、审计及企业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情况资料
十一、监事会需要的 其他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