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工作须知

38-365365体育在线投注发布日期:2006年09月25日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1、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2、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1、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帐实严重不符的;

    2、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3、企业帐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4、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三、相关流程

    (一)企业申请实施的清产核资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提出申请;

    2、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立项;

    3、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帐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4、聘请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范围内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有关损溢看出签证证明;

    5、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6、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资产损溢进行初步认定;

    7、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尽快批复;

    8、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帐;

    9、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10、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企业进行的清产核资工作,其程序由企业依据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通知或工作方案组织实施。